一、行政許可內容
對在建設過程及項目建成后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物質、惡臭等影響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及其他影響自然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審批。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第九條、第十條;
(四)《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04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二條、第三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建設項目方予批準:
(一)符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規定,優先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設置防治污染設施;
(二)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符合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同時考慮擬建地區整體環境質量的保護和改善;
(三)建設項目符合產業政策;
(四)環境影響評價表明建設項目符合環保要求。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修正)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十八條;《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條。
五、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申請表》(原件2份,首頁由主要投資單位加蓋公章,尾頁由法人代表簽字);
(二)Ⅰ類項目:提交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原件2份,建設單位加蓋公章及法人代表簽字,附電子文檔),并附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及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原件1份,建設單位加蓋公章);
Ⅱ類項目:提交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原件2份,建設單位加蓋公章及法人代表簽字,附電子文檔);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
(四)使用場地《房產證》或《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蓋章)(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五)計劃部門立項批文和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附范圍圖)(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二)、(三)、(四)項由本實施辦法規定。
六、申請表格
申請人需填寫《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申請表》(見附表),該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務大廳深圳市環境保護局辦事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在下列附件列表中下載。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環境保護局。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深圳市環境保護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Ⅲ類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在辦事窗口遞交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后,在承諾的時限內憑收文回執到辦事窗口領取正式批復文件;
(二)Ⅰ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和Ⅱ類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在辦事窗口遞交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后,在承諾的時限內憑收文回執到辦事窗口領取環保立項批復文件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通知,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完成后交辦事窗口,在承諾的時限內領取正式批復文件。
十、行政許可時限
(一)Ⅲ類項目: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批復。
(二)Ⅱ類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報送后30日內正式批復。
(三)Ⅰ類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附件報送后60日內正式批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許可后核發《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無有效期限。但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建設項目方決定開工建設的,應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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